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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涉企行政检查标准暨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来源:贝博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5-09-03 01:04:13
产品描述: 一、对食盐生产销售记录、合规聘用人员、购进食盐渠道、食盐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销售范围等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抽取2-3个月生产、销售记录台账,查看是不是如实记录,相关凭证是否保存完整。 省级:2次/1年、3户/1次(同次抽查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时则为2户);州(市)和县(区)结合属地实际实施。 抽取2-3个月采购记录台账,查看是不是从食盐定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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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对食盐生产销售记录、合规聘用人员、购进食盐渠道、食盐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销售范围等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抽取2-3个月生产、销售记录台账,查看是不是如实记录,相关凭证是否保存完整。

  省级:2次/1年、3户/1次(同次抽查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时则为2户);州(市)和县(区)结合属地实际实施。

  抽取2-3个月采购记录台账,查看是不是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检查是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抽取2-3个月采购、销售记录台账,查看是不是如实记录,相关凭证是否保存完整。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

  2.实施前款规定以外事项的工业节能监察,能采用书面监察方式。书面监察内容:

  ⑴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及执行情况;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2.工业与信息化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公司;

  3.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指导下,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指导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及以外的工业公司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1次/1年;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监察意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等原因实施的工业节能监察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实施现场监察,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现场监察方法:

  ⑹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过程等事项,经被监察单位核对没有错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监察单位拒绝确认的,由2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笔录中注明。

  2.实施书面监察,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列明被监察单位需报送资料的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发现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被监察单位补充或者书面说明;发现所报材料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四、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①检查有没有健全的履约机构;是否指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履约工作第一负责人;是否明确设施代表、候补设施代表、数据申报人等;是否明确相关(数据组、现场组、后勤组)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②检查并评价企业接待国际核查预案可操作性;是不是具备至少可容纳15人以上的会议室;是不是具备视察员工作室、国家代表及省、市履约人员工作室;是不是具备随时开通国际长途电话及传真机等设施。

  ③宣布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准确、全面申报监控化学品年度数据。

  ④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统计、申报制度;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储运管理制度;是否制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⑤是否具有工艺操作规程;是否有满足生产且完好的生产设备、计量器具、检验设备、三废处理和安全设施等。

  ⑥是否具备符合生产规格要求的理化分析室;有没有产品及原料质量检验规程;计量器具是不是满足产品质量控制及生产的全部过程计量控制;企业有没有原始分析记录;检验分析数据是不是与宣布的数据一致。

  ⑦企业有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有没有生产紧急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企业有没有相关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①视察前情况介绍文本是不是满足:企业概况、生产活动情况、行政安排;是否有附件:视察员须知、厂区安全规则等规定。

  ②检查至少存有1年以上岗位操作原始记录,看有没有的岗位原始操作记录;是否清晰记录原料加料量、中间品、成品出料量和相应分析记录。

  ③检查至少存有1年以上原料库房记录,看有没有原料的入(出)库台帐;有没有购买原料原始凭证;有没有原料的出(入)库流水记录;入库、领料码单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④检查至少存有1年以上成品库房记录,看有没有成品的入(出)库台帐;有没有产量统计台帐;有没有销售原始凭证及销售台帐;入库、出库码单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⑤标定生产能力是否与宣布情况一致(备注:标定生产能力时需要核实现场设备尺寸、原始记录反应周期和年有效工作日,相关标定过程文件与本表一并存档。)

  ⑥是否有物料平衡计算说明书;产品实际收率是否与企业标准作业程序(SOP)一致。(备注:只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

  ⑧检查图中标识的准确性,核实与现场一致性,看图中是否标明视察路线;图中是否准确描述核查装置地点、位置;图中是否准确描述厂区的公用设施,如水、供电、供热、实验室、仓库、三废处理装置及医务室等。

  ⑨工艺流程图中标明主要设备名称、连接管线、取样点是否与生产现场一致;生产的基本工艺是否与真实的操作相符。

  ①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看新(改、扩)建企业是否获得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批复;在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是否与批复相一致。

  ②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看产品是不是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①检查有没有健全的履约机构;是否指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履约工作第一负责人;是否明确设施代表、候补设施代表、数据申报人等;是否明确相关(数据组、现场组、后勤组)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②检查并评价企业接待国际核查预案可操作性;是不是具备至少可容纳15人以上的会议室;是不是具备视察员工作室、国家代表及省、市履约人员工作室;是不是具备随时开通国际长途电话及传真机等设施。

  ③宣布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准确、全面申报监控化学品年度数据。

  ④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统计、申报制度;是否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⑤是否具有工艺操作规程;是否有满足经营且完好的经营设备、计量器具、检验设备、三废处理和安全设施等。

  ①视察前情况介绍文本是不是满足:企业概况、经营活动情况、行政安排;是否有附件:视察员须知、厂区安全规则等规定。

  ④检查图中标识的准确性,核实与现场一致性,看图中是否标明视察路线;图中是否准确描述核查装置地点、位置;图中是否准确描述厂区的公用设施,如水、供电、供热、实验室、仓库、三废处理装置及医务室等。

  ①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看是否办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看查询购买方有无其所在地省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使用许可文件;是否有完备的产品营销售卖台帐(备注:请提供要求提供年合计销售量1吨以上(含1吨)的购买单位汇总表。汇总表与本表一并存档)。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①检查有没有健全的履约机构;是否指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履约工作第一负责人;是否明确设施代表、候补设施代表、数据申报人等;是否明确相关(数据组、现场组、后勤组)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②检查并评价企业接待国际核查预案可操作性;是不是具备至少可容纳15人以上的会议室;是不是具备视察员工作室、国家代表及省、市履约人员工作室;是不是具备随时开通国际长途电话及传真机等设施。

  ③宣布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准确、全面申报监控化学品年度数据。

  ④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统计、申报制度;是否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⑤是否具有工艺操作规程;是否有满足使用且完好的使用设备、计量器具、检验设备、三废处理和安全设施等。

  ①视察前情况介绍文本是不是满足:企业概况、使用活动情况、行政安排;是否有附件:视察员须知、厂区安全规则等规定。

  ④检查图中标识的准确性,核实与现场一致性,看图中是否标明视察路线;图中是否准确描述核查装置地点、位置;图中是否准确描述厂区的公用设施,如水、供电、供热、实验室、仓库、三废处理装置及医务室等。

  ⑤图中标明主要设备名称、连接管线、取样点是否与使用现场一致;图中标明生产的基本工艺是否与真实的操作相符。

  ①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看是否获得所在省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签发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查看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来源是不是合乎法律;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目的、用途是否与申报的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1.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载明的事项使用无线.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2.每个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至少2人(含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人员)。

  3.被检查单位所在州市工信局(无线日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特殊情况的,检查组可以直接前往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

  4.检查工作包括召开会议、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等,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来进行。需要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影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5.检查组如实填写云南省无线电“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报告,客观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具有可追溯性。

  6.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并记录在备忘录。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书面注明原因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2.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时所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6.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业余电台是否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或者有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情况。

  2.每个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至少2人(含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人员)。

  3.被检查单位所在州市工信局(无线日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特殊情况的,检查组可以直接前往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

  4.检查工作包括召开会议、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等,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来进行。需要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影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5.检查组如实填写云南省无线电“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报告,客观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具有可追溯性。

  6.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并记录在备忘录。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书面注明原因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关于建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巡检工作制度的通知》、《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

  3.是否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页面标明销售备案主体编码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⑴登陆工业与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管理端核查企业或个体是否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主体和设备备案手续,核查经营主体和设备信息。

  ⑵登陆工业与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用户端核查企业或个体是否办理经营主体和设备变更手续。

  查看是否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页面标明销售备案主体编码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⑴每个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至少2人(含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人员)。

  ⑵被检查企业(个人)所在州市工信局(无线日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特殊情况检查组可以直接前往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

  ⑶检查工作包括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核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等,采取现场核查方式来进行。需要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影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⑷检查组如实填写“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客观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具有可追溯性。

  ⑸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并记录在备忘录。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书面注明原因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⑴查看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是否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⑵查阅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检查是不是按照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活动。

  ⑶查阅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等信息发布情况,检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等相关信息是否在指定媒介发布、发布时限是不是满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

  ⑷查阅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资料,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不是真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

  ⑸查阅异议答复有关的资料,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异议答复工作中。

  ⑶是否存在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进行投标的情况。

  ⑵评标过程中,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来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⑶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⑸是否存在违反保密相关规定,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每年组织检查不超过3次,每次检查抽取企业不超过3户,每户企业被抽查不超过2次。

  ⑵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是不是符合相关标准(《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六条的要求);

  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五)检查层级

  省级:2次/1年、各州(市)辖区内不小于5%比例的新型墙材料生产企业。州(市)和县(市、区)结合属地实际实施。

  ⑷有没有工艺操作规程;是否有满足生产且完好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三废处理和安全设施等。

  ⑹企业有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紧急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⑵工艺流程图中标明主要设备名称、连接管线、取样点是否与生产现场一致;产品工艺是否与实际操作相符。

  2.法规明确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现场施工公司)的检查。

  3.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现场施工公司)的检查。

  ⑴检查企业原料库、生产线个月水泥进货记录凭证,查看是不是存在生产过程使用袋装水泥的情况;

  ⑵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检查工程(企业)原料库、生产搅拌投料现场,抽查2-3个月施工进料(水泥)凭证,查看生产现场是不是真的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的情况;

  ⑴检查工程(企业)进料、投料现场,抽查2-3个月施工进料(混凝土、砂浆)凭证,查看是不是真的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现场搅拌的情况。

  十一、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做监督检查

  2.符合《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等行业标准。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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