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产、运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出产、运用有关的记载,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3年。出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出产记载,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1年。停止出产运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出产、运用有关的记载移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许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监控化学品办理部门存档。2.出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出产记载,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1年。停止出产运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出产有关的出产记载移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当地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许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监控化学品办理部门存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办理条例 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出产特别答应、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运营答应、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运用答应
4.应急办理状况。1.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出售答应证及安全出产答应有用;
2.树立危险区域安全危险分级管控和危险排查管理两层防备机制,树立危险清单和危险排查管理清单;
3.执行企业全员安全出产责任制;厂、库区内外部安全间隔及存储民用爆破物品限定量合规,无“三违四超”状况,安全费用运用契合相关规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出产教育训练及对应岗位持证上岗;